《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

ID:41365254

大小:236.00 KB

页数:41页

时间:2019-08-23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_第1页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_第2页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_第3页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_第4页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婚姻家庭史》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婚姻家庭史西周时期婚姻制度P31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西周宗法性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秦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采纳根据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据《礼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女宾),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但所以妻妾中有明确的嫡庶区别。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P31经过长期的人类

2、生育史,人们发现.相互具有血缘关系的男女若缔结婚姻关系,其产生的后代在体力和智力上多出现残缺。因此.西周时期已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缔结婚姻。同姓不婚原则的实施,还有社会、政治目的。异姓男女通过婚姻关系,联结两姓宗族,进而扩大对外联络,壮大宗族力量。P3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光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盯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由媒人沟通男女家庭,选择门当户对之人。这一原则,为后世听沿用,形成“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制度。 婚姻关系的

3、成立.须履行一定仪式。后人总结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经过六个步骤.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P31家庭制度家庭内部实行严格的等级制。首先,夫妻之间地位不平等。中国传统社会对妇女的“三从、四德”要求在西周时期已初步形成。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地位不平等父母对子女享有教令权;做子女者,必须履行“孝”的法定义务。父母在世,子女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P32女子“幼从父,嫁从夫,夫死从子”继承制度西周继承制度,在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方面分别实行不同原则。在财产继承方面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在身份及祭祀继承方面,则实行嫡

4、长子继承制,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其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确定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财产继承方面的诸子均分制,表现了私有制下血缘家庭兼有生产、生活单位的特点。而身份、主祭权方面的嫡长子继承原则,则既顾及身份、主祭权的不可分性,更避免因争夺身份、主祭权而导致诸子相互残杀的局面,因而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两汉时期“亲亲得相首匿”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

5、责任的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中国占代法律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定罪与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法伦理特色的典型表现。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秦代深受法家法治主义及国家至上原则的影响,因而鼓励告奸。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开始冲破原有的樊篱而影响整个社会,亲属相互为隐的观念随之为当时社会所接受,正式成为一种法律观念。汉宣帝时正式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优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6、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许上请廷尉以闻。P87自此以后,亲属相容隐即成为正式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沿袭存在了两千余年。 总之,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标志的汉律,其特点在于开始把儒家听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把儒家的经典条文化和法律化,把维护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社会政治等级秩序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在客观上,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亲亲相隐”、“上请”等都已经初步形成,“十恶”、“八议”制度也已开始萌芽,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逐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对中国传统法

7、律特别是刑事立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P87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服制定罪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有些犯罪,如“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P115留养,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8、《北魏律·名列》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P115隋唐时期9,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