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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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第一节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概述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概念(一)登记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

2、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开采审批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

3、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三、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三、矿产资源勘查矿床勘探必须对

4、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三、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开采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禁采区四、矿产资源的开采合理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四、矿产资源的开采综合开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四、矿

5、产资源的开采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四、矿产资源的开采禁采区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四、矿产资源的开采(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

6、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四、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勘查和采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协助。六、矿产资源管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超越批准开采范围采矿的法律责任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采取

7、破坏性开采方法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煤炭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煤炭法一、煤炭法概述(一)概念煤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炭法概述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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