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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9
《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导言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工业革命,正在进行以这种经济模式为取向的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标志着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标志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进入了新的阶段,站在了新的起点。然而,我们深知法制建设的阶段性目标的完成,并不等于法治国家的实现,按照中央的规划,距离法治国家的建成,我们还有37年的路要走。现在还有哪些
2、问题需要破解,怎样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这是我们今天这堂课要思考研究和必须回答的问题。1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2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3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制建设的几个亮点1.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总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2.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3.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1.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总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2.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3.党的十五大
3、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1.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总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3.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2.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二)法治国家建设三步走目标逐步形成231从1978年—2000年以经济建设为主线的法制建设阶段从2000年—2020年以社会建设为主线的法制建设阶段从2020年—2050年以政治建设为主线的法制建设阶段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三)成就获得的原因中央坚持改革开放正确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和推动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
4、外在影响国民权利觉醒和对法治国家的追求学界尤其法学界不断的呼唤和努力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一)观念层面(二)立法层面(三)执法层面(四)司法层面(五)监督层面1.中高级干部法治理念和观念参差不齐;2.法理和法律知识匮乏。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一)观念层面(二)立法层面(三)执法层面(四)司法层面(五)监督层面1.法律设计背离“以人为本”和法律的基本假设;2.公法和私法制度设计严重不对称;3.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和法律与政策之间冲突缺失协调机制。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
5、一)观念层面(二)立法层面(三)执法层面(四)司法层面(五)监督层面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4.包庇袒护,徇私枉法;5.部门保护主义。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一)观念层面(二)立法层面(三)执法层面(四)司法层面(五)监督层面1.“块”管理滋生司法各自为政。2.“块”管理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3.“块”管理导致了司法的“泛行政化”。二、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突出问题(一)观念层面(二)立法层面(三)执法层面(四)司法层面(五)监督层面1.监督体制设计不尽合理。2.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力度不够。三、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主
6、要任务(一)以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和观念形成1.完善和强化党的中高级干部定期听法制讲座制度2.建立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晋职必须通过法考制度3.健全并推进国家公务人员任用、辞职、解职制度三、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主要任务(二)提升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制度1.提高法律文本和条款的法理水准与技术含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2.抓紧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薪酬法;加快推进防治腐败的财产申报法早日出台;建立责任与收入,GDP或财政收入增长与工资增长相匹配制度。3.建立法律法规运行监测以及中期和最终评估报告制度。4.建构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政策冲突的解决机构和机制。三、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主要任务(三)
7、完善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1.确立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独立法律地位。建立执法机构垂直领导,执法人员交叉任职、职务回避、延伸问责和权利救济制度。2.进一步细化问责制中的警戒线、高压线标准,以及完善连续跟踪问责透明规则和机制。三、我国法制和法治国家建设主要任务(四)清除司法地方化体制障碍将现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司法体制改为垂直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省级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最高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地(市)级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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