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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解雇说明:下列三种情况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2.合同期满时双方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上述第1条内容而产生中止劳动合同的,提出中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1.0员工提出辞职,需解除劳动合同:1.1直属主管于正式收到『员工辞职通知书』后,注明对该员工辞职的批复(包括同意离职的日期等)。并联同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该员工面谈了解情况及员工对公司的意见。1.2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1.3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门办理
2、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且终止保险事项。2.0公司提出辞退员工,需解除劳动合同:2.1辞退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资关系之最终及迫不得已之措施,若员工的违规行为经两次警告,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者,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及职级而该员工不同意接受时,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3.0公司无论员工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经理应及时检讨有关人事策略,并决定是否需要招聘或调升员工填补该空缺。4.0离职面谈:4.1离职面谈之目的乃收集及统计员工离职的原因及其它有关资料,以便公司改善有关措施和制度。4.2离
3、职面谈由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主管/经理主持,并对该员工辞职作出批复。4.3离职面谈报告存放在离职员工之个人档案文件内,每月离职人数、原因等有关资料将摘录于每月人事工作报告内。4.4离职员工可自愿填写『员工离职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内容由人力资源部处理并判断其准确合理性后交有关人员,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完善用人制度。5.0离职证明:5.1离职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5.2人事部发出之该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之受雇日期、职位及离职原因。5.3被开除的职工只获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可获发离职证明书。6.0离职时及最后
4、工资结算要求:离职员工于离开公司前必须将所有公司物品退还给公司,并完成『员工离开公司退还公司物品报告表』。该报告表必须由直属上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签署证明已退还所有物品后,财务部才为离职员工结算工资。7.0最后结算薪金包括以下项目:7.1计算至该员工上班最后一天之工资及补贴;7.2未休之有薪假期补偿金结算;7.3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需补/扣之代金额(例:保险金);7.4扣除向公司借款/赔偿之金额。8.0离职员工在当月连续出勤15天以上者(不包括15天),方可享受当月奖金。计算奖金的方法是:按当月奖金额为单位,按离职员工离职
5、当月之实际出勤日数计发。9.0最后结算之款项于员工离公司后七天内清付给离职员工。10.0解聘补偿金: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在员工未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公司因其它原因主动提出与员工终止此合同,公司可按下列标准予该员工补偿金。10.1劳动合同期满解约:工作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以此类推,基数为一个月基本工资。劳动合同期中解约:工作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以此类推,基数为一个月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当月所获的一次性奖励不算;10.2如未提前通知该员工,可补发该员工代通知金,基数为一个月的基本
6、工资。另,如员工提出中止合同,且因个人原因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即离开者,员工亦需交纳一个月代通知金予分司,基数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