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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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法〔2014〕4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2、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11-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

3、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

4、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1-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

5、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

6、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

7、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11-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附件2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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