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1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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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法〔2015〕13号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建筑起重

2、机械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的企业。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市建机分会”)对租赁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四条租赁企业应当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备案申请信息,确认并保存信息后,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第五条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场地照片;(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其中,(一)、(二)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三)、(四)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扫描件;(五)应当提供企业文件扫描件。已办理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清单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不必提交证件材料。第六条租赁企业按照

4、第五条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系统即时受理。租赁企业通过备案的,获取全市统一的企业备案登记编号。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八条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

5、用信息。第九条企业综合情况中的企业管理情况由市建机分会人工录入;企业综合情况中的设备资产情况从既有信息系统采集;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由租赁企业人工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工录入。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应当在系统中填报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填报完成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建机分会审核。市建机分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计算加分。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

6、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并报市建机分会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扣分。企业综合情况中的企业管理情况得分,在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获得。市建机分会对租赁企业的企业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并扣除相应分值。被抽查的租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2),明确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等,并适时更新。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

7、不良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企业分为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一)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二星级”;(三)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含40分)至50分(不含5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一星级”;(四)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良好

8、的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不良的租赁企业,在系统中亮红灯警示。第十二条当租赁企业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将公布首次信用评价等级。此后,系统每季度末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于次季度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截至上一季度的信用评价等级。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季度信用评价完成后或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租赁企业应当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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