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指导性案例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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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当前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几点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涉及的几个问题(一)《规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指导性案例的界定(三)指导性案例的发现、把关与公布(四)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五)指导性案例的编纂与清理(六)与地方各级法院相关的案例报送问题二、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介绍(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五)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七)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八)关于担保纠纷案件(九)不良资产处置

2、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十)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一)《规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二)指导性案例的界定指导性案例的定义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3.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1.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2.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3.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4.类型新颖或疑难复杂问题思考学界分类1.以案释法型2.填补空白型问题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类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原则有何不同,

3、是否都可以照此分类?(三)指导性案例的发现、把关与公布指导性案例的内部发现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外部发现机制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机制指导性案例的职能机构指导性案例的决定机构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四)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类似案件应当参照事实上的拘束力非司法解释不得直接援引裁判要点和论述性语言“指导”含义—参照、示范、引导、启发、规范、监督(五)指导性案例的编纂与清理编纂清理废止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解释出台后(六)地方各级法院相关案例报送问题1.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发布参考案例(1)以指导性案例标准编选的案例(2)本辖区具体

4、情况编选的参考案例(3)最高法院不宜发布但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2.案例报送的激励和保障机制(1)请示案件跟踪制度(2)共同召开座谈会(3)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和培养(4)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二、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介绍(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五)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七)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八)关于担保纠纷案件(九)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十)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1.违法

5、建筑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转让抵押合同的效力3.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4.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违法建筑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转让抵押合同的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

6、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日本民法规定了解除抵押权负担的两种方法:一是代价偿还,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依据抵押权人的请求,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后,抵押权为该第三人消灭。二是涤除,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被担保债权金额,从而使抵押权消灭。3.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

7、效。另一种意见: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4.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审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转让合同符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5.小产权房6.不能办理按揭贷款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7.因限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而解除8.上述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后果9.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引发的中介纠纷5.小产权

8、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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