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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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而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所有违犯封建礼教和封建统治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压迫法,是以处罚与镇压为主要目的,因此中国传统法的观念从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数百年来官方制定和颁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是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为特征,以义务性、压制性法而非权利性、救济法为主要导向。一、法的观念上的差异西方法的观念

2、主要以权利为轴心,以个人自由为基本理念。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全体遵守的效力。同时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合理的,法律的基木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子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所以,“他们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要帮助确定和实现每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本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3、法学阶剃》)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整个西方文化自近代以来的主导观念,它充分倡扬了个体的地位、尊严、权利、价值和自由,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人道、自由、平等和博爱等人本主义观念。。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的内在超越,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礼之所不及的工具。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使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想里,法律也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而已。可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

4、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习惯来保证。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

5、,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二、法的地位上的差异在西方,自古代希腊罗马以来,西方人一直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相信法是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命令在人间的体现,人既是由上帝创造,就必须服从上帝所立之法,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从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由于自然法具有一种神圣的渊源,因此其超越时空,成为一种超越社会全体的规范秩序,并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而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因此,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这一切,都是法律成

6、为“统治者”、法律拥有正义和获得“至高无上”地位所必须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使后来的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如前文所述,法是工具,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与西方人“法是理性”的判断相对应,中国古代思想家把法解释成为一种工具,并且这一看法为中国历代思想家所坚持。从先秦的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到清末立法修律的沈家本,两千多年从没发生变化。这里追根求源,中国人最早对法下的明确定义是法家,《管子·七法》中说:“尺寸也,绳里也,规矩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即法就像裁缝裁剪用的尺寸,木工做工用的绳墨,老百姓称物品用的度量衡,它不过是一种工具,只不过

7、这种工具被国家运用罢了。所谓“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进而用“权柄”来解释法,把法看成仅仅是君王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即一种统治方法,统治权术而已。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把法看成工具这一点上是惊人的相似,尽管他们就法的问题也经常发生一些争论,在“百家争鸣”时代最为激烈,但这种争论都是在承认法是工具的前提下,针对用与不用法律这种工具,多用还是少用这种工具进行统治而引发的争论。中国古代思想家中从未有人肯花气力对“法的实质是什么”、“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三、法的本质上的差异“法是理性”却是西方的法律传统。在西方的法律文化

8、发展史上,人们对“法”的定义性判断很多,诸如“法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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