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精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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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案例1、行政法律概述案例【案情介绍】某市政府的会议中心正在装修,市政府因召开表彰抗洪救灾优秀分子大会,经市长批准,借用市内某大学的礼堂,为期半天。【法律问题】市政府与抗洪救灾优秀分子、某大学之间是什么关系?【评析】市政府与抗洪救灾优秀分子之间是行政关系。表彰是市政府的职权之一,经过表彰,即经过行政职权的调整直接产生的市政府与抗洪救灾优秀分子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市政府与某大学此时都是平等主体身份。租借行为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市政府经市长的批准借市内某大学的礼堂用半天,表明市政府的租借行为是有效行为,双

2、方之间形成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案例一某县茶叶厂委托村民甲在周边产茶区以该厂的名义收购茶叶,并为甲开具了工作介绍信,提供了收购发票。甲在邻县某茶叶区收购茶叶时,受到了某税务所所设的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该税务检查站认为甲系茶叶个体户,拒不缴纳税款,决定对甲处以罚款1000元。(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法律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谁?为什么?2、该处罚决定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评析】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某税务所。因为税务所已

3、获得《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明确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税务检查站只能受税务所的委托,以税务所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只能由税务所来承担,所以它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因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检查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作为处罚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应是村民甲,而应是茶叶厂。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3、行政法渊源,效力案例:1992年5月11日晚8点左右,徐素华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在播放《打令我要》的录像片,大约十余

4、分钟时,被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徐此时正坐在该茶铺门口)。同时,将播放工具G—30型录像机、VPAI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后经成都市公安局对《打令我要》录像带鉴定为淫秽录像。金牛分局于同月15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以第1507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徐素华治安罚款2000元,罚没电视机、录像机,并于同月26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徐素华。徐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6月13日以成公治申第0368号裁决,维持了原裁决。徐素华仍然不服,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

5、院起诉。诉称:金牛分局认定《打令我要》为淫秽录像是错误的,请求撤销金牛分局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查扣行为所致的损失和停业期间的损失。被告金牛分局答辩称:《打令我要》录像带是经成都市公安局鉴定的淫秽录像,徐素华播放此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给予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第32条、第37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对徐素华的治安行政处罚。【法律问题】:1、成都市公安局可否行使对收缴淫秽录像的鉴定权?2、本案中的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有何法律后果?【评析】:在本案中,成

6、都市公安局对《打令我要》录像的鉴定结论,是被告金牛分局认定原告徐素华播放淫秽录像的主要证据。金牛分局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有权鉴定的依据是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所制定的川委办【1991】68号文件中第四项的规定,即“由省公安厅鉴定”以及四川省公安厅公治发【1992】26号通知中省公安厅将成都市范围内所收缴的录像是否属淫秽的鉴定权赋予了成都市公安局。因此,被告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有鉴定权,其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国务院新闻出版署在1988年12月27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五

7、条第二款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即由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规章中并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再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即1988年11月11日法(研)发【1988】28号文件中的第四项中关于淫秽出版物的鉴定问题规定为:“司法机关应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

8、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发生争议或异议时,属录像的,应提请广播电视部组织专人复核。”该通知中也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况且,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系行政规章,而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1】68号文件只属规范性行政文件。因此,成都市公安局对是否属淫秽录像无鉴定权,其鉴定结论系无效主体所作的无效结论。4、行政合理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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