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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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思考案例乘客在车上受到伤害谁来赔偿案情介绍去年8月的一个凌晨,在深圳打工的吕慧芳和朋友在老乡家聚会之后,就近打的回家。出租车在深圳市沿河南路行驶了几分钟后,意外发生了。有一个传呼机从窗外飞进来,砸到吕慧芳的眼睛上。因为出租车没停,当时并没有抓到肇事者。在吕慧芳和朋友强烈的要求下,司机将他们送到深圳市流花医院。因为伤情严重,流花医院不具备做手术的条件,司机又将他们送到了人民医院。诊断结果是:左眼挫伤无光感,泪管断裂,晶体脱位,角膜缺失。吕慧芳又在人民医院法医鉴定科作了法医鉴定,结论是吕慧芳左眼挫伤,构成7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法医鉴定科的医师说:“肯定属于残废。这是根据深圳市劳动力坚

2、定标准来确定的。”几个星期之后,吕慧芳因无钱继续治疗,出院返回家乡。当时吕慧芳并没有想到赔偿问题,他考虑的是如何治好眼睛。在家乡,她又进了医院住了1个多月,出院后继续吃药、修养。药费加交通费、杂费,包括请别人护理,吕慧芳共花了3万多块钱。医生还告诉她,要保住右眼,就必须作左眼摘除手术,这需要很大一笔费用。在朋友的提醒下,吕慧芳返回深圳,找到了那辆出租车所属的公司——深圳中南小汽车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是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却认为这是飞来横祸:“吕慧芳的眼睛又不是司机砸伤的,让公司赔钱,没这个理儿。”因为眼睛残废,吕慧芳失去了工作。吕慧芳先后向深圳市有关部门投诉,今年2月,她又投诉到深圳

3、市消协,消协投诉部人士说:“当时消费者吕慧芳要求赔偿9万多元,而中南小汽车公司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它可以考虑1万多元以内的补偿数额。显然,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争议较大。”消协主持调解失败。吕慧芳于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吕慧芳追加了赔偿金额,要求中南小汽车公司赔偿医院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各种损失计30万元。中南小汽车公司答辩认为,吕慧芳所受伤是“飞来横祸”,她自己没把车窗关上也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补偿其1万元。思考问题:1.吕慧芳与司机、出租车公司的关系。2.传呼飞进正在行驶中的出租车砸伤吕慧芳是“飞来横祸”吗?是不可抗力吗?3.吕慧芳对自己

4、受伤有无责任?4.谁来赔偿吕慧芳所受损害?5.设吕慧芳已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又将如何?履行期限应明确案情1993年3月,南京市某公司与法国机械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设备应于1993年10月运抵南京市某公司,外方11月份派技术人员来工厂安装、测试设备,生产线应不迟于同年12月1日投入正式运行。合同价款分两起交付,85﹪装运前]以信用证支付,余15﹪待中方收到货后50天付清。1993年6月,外方电称该公司刚刚推出一批性能更优越的该种设备改进型,建议中方引进后者。经研究,中方决定更新欲购设备型号,逐与外方签订了新的合同,将设备改型、调整价格,交货期由1993年10月改变1994年1月,对安装调试期限及

5、投产日期未作相应变动,其余款均与原合同相同。1994年1月,设备如期抵达中方公司,中方多次要求对外方派人员来公司安装、调试设备,但外方一直借故推托。鉴于此,中方宣布停止支付合同项目所余15﹪合同价款,并不得不于3月雇请其他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4月1日,生产线正式投入运行,中方要求外方赔偿其因拒不履行调试安装义务所致的自设备到达日起至4月1日止生产停工损失,外方则认为中方的要求无合同依据并要求中方支付所余的15﹪合同价款。中方于1994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中方公司与法国某机械公司在1993年3月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1993年6月双方经协商解除了该合同后又签订新合同,各方

6、均应遵守。外方在提供了合同规定的设备后应继续履行安装调试设备的义务,但以合同未规定履行期限为由拖延不履行合同义务。中方在通知外方派人来公司安装调试设备,而外方一直拖延已达2个月之久的情况下,雇请了他人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理由不当,外方应承担中方雇请他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所指出的费用。关于中方要求外方赔偿自设备到达至1994年4月1日设备投入生产日期间的生产误工损失,经查,合同中对设备投入生产日期未规定日期,因而中方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外方承担中方因雇请他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而发生的费用,中方在将此费从尚欠外方的15﹪价款中扣除后余额偿付外方。思考问题:1.合同规定履行期限的法律意义是什

7、么?2.对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是否可视为无期限债权?为什么?3.中方与外方后变动的合同属合同的变更还是新合同的订立?马华林诉沈立波模仿其字体制作铭牌并署其名侵犯姓名权纠纷案案情介绍原告:马华林,男,46岁,慈溪市书法研究会主席。被告:沈立波,男,28岁,慈溪市师桥镇铜字铜牌厂业主。1994年7月,被告沈立波以营利为目的,模仿原告字体,为慈溪市三村镇北镇建设办公室加工制作了“三北中学”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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