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票据银行质押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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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票据银行质押贷款案例 刘中元,浙江的一名普通商人,生意屡屡失败,而且还曾因为票据诈骗犯罪被判入狱五年。但他却自称曾经在深圳成立某投资公司、旅游开发公司并任董事长,直至案发前还是四川某电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有人以为他是港澳同胞,因为他随时可以拿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有人以为他是高级军官,因为他的证件显示他是兰州军区的中校团级干部。然而,这些身份、头衔全是假的,都是他花钱做的假证。  2000年刑满释放的刘中元没有吸取教训,就此收手,票据诈骗的巨大利

2、益始终诱惑着他,他也一直在等待机会再捞一笔。直至2006年的一天,机会来了。经人介绍,刘中元结识了苏州某制衣公司的负责人姚广成,姚广成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外欠了几百万元的债务,需要拆借资金来保证公司的运作。他认为凭借刘中元的实力,可以帮助其挽救企业。姚广成提出希望刘中元可以借钱给他或者帮助他联系拆借资金。刘中元自是没有钱借给姚广成的,但是这么好的一个赚钱机会摆在刘中元面前,刘中元不愿意放过。他提出了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这个办法既能解决姚海平的燃眉之急,同时也能让刘中元自己从中渔利。这个所谓的好办法

3、就是刘中元的老本行,设法弄到假的银行票据,通过这些假票据去银行进行质押贷款,贷到了钱用来周转资金,完成后再把钱归还给银行,在到期前把票据从银行赎回来。*^+E(J!D%b  制定了这个计划后,刘中元和姚广成开始分头找人来实施这一计划。刘中元找到了他的一个朋友陈正齐,陈正齐称他可以通过银行内部的非正常关系弄到银行承兑汇票,这种票据本身不是由银行出的,但是票面所记载的内容是真的,虽不能贴现,但可以到银行进行质押贷款,不过一定要在票据到期前15天,也就是票据质押行到出票行托收之前把票从银行拿出来,否则就会被银行

4、发现。姚广成则找到了他在苏州某银行做信贷工作的朋友张智,张智熟悉银行业务,称可以帮忙打点银行方面。至此,由虚假票据提供者、介绍人、骗贷人、银行职员组成的一条完整的诈骗链形成了。+D9A"x;h7h&K)~,T  c  2007年1月,刘中元第一次帮助姚广成从陈正齐处拿到了一张面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姚广成支付给陈正齐票面金额6%,即36万元的回扣,并支付给了刘中元、张智一定的好处费,随后用这张汇票从张智所在的银行质押得到了540万元。在接下来的日子,尝到了甜头的他们从此一发不可收,他们一

5、边想要利用更多的虚假票据从银行质押贷款,另一方面,之前质押出的贷款必须在到期前15天还进去,否则事情就会败露,已经把钱挪作他用的刘中元等人只能拆东墙补西墙,用一笔新的虚假票据质押去还上即将要到期的那笔,就这样,在短短的两年间,这伙人先后利用票面金额为1600万元的虚假票据从银行质押贷款1440万元,只有其中的540万按时归还,造成银行损失900万元。终于在又一次用虚假票据企图质押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随即案发。  苏州沧浪区法院和苏州市中院先后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刘中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

6、人在与银行签订、履行合同中,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担保骗取银行资金90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中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中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杭州广发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资“罗生门” [一份杭州市下城区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08年4月28日,原告杭州广发行(授信人)与被告浙江永富(被授信人)、无锡中包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无锡中包”,担保方)、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7、(下称“浙江贝斯特”,担保方)、闻连华(自然人,担保方)、沈潜(自然人,担保方)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约定杭州广发行向浙江永富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敞口最高限额1600万元,贴现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四位担保方为浙江永富履行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8年4月29日、5月28日、6月26日、7月15日,浙江永富先后四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形式从杭州广发行提取了共计1600万元,上述四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到期后,浙江永富未按约承付汇票款。)p/[&F(I4v'o  据此,法院

8、判决浙江永富归还杭州广发行借款1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各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P:r"t;e(a  由此可见,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企业欠贷理应向银行还款、担保各方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对此公正判决,被告应该没有疑义。  但事实并非如此。'M2R'n'~6O*R  作为第一被告的浙江永富,在法庭答辩词中出人意料的“爆料”:1600万元贷款事实属实,但1600万元根本就没有给浙江永富;浙江永富与同案中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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