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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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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齐玉苓案看宪法私法化的问题【摘要】:在我国,长期以来宪法一直没有全面进入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宪法的司法适用有利于维护宪法最高权威,是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由我国的宪政之路看宪法的私法化问题,宪法私法化是应该被允许和支持的。当然宪法私法化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法院适用宪法的行为,这其中还有一些规则。一、宪法的私法化一定要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来适用法律,最核心的是,公民一定要提起请求的权利。宪法私法化应该限定范围,宪法的私法化只能适用于公民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当然这些冲突不是一般的冲突
2、,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冲突,或者像齐玉苓案一样有方是宪法权利、有一方是普通权利的冲突。因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是“最高规范”,如果它不能在私法中被适用,基本权利条款将沦为“绝对的宣示性质”的具文而已。【关键词】:齐玉苓案宪法私法化宪政之路宪法适用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因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
3、分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覆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
4、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然而,由于民法
6、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
7、玉苓案的背后,提出了一个尖锐而必须回答的问题:中国宪法是仅仅就是一个政治文件,还是可以变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的一个法律?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是保障人权,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如果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加以保障,也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在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同时,宪法的权威也将被损害。公民宪法权利从最初非可诉性到当今的司法适用,是现实的迫切需求,是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也是人权宪政理论的本质要求。宪法的司法适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活动中的普遍做法。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宪法一直没有全
8、面进入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宪法的司法适用有利于维护宪法最高权威,是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我们该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司法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就等于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宪法向公民承诺的权利又如何兑现呢?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司法化作了一个解释,它把宪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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