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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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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复习要点1、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1)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2)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
2、题。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2、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
3、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的共同论题。法学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历史的产物。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广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除了
4、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检查官这一基本主体外,还包括制定法律的立法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全体。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查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失望,其实质是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失望,导致这一结果正是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结构的缺陷和实践能力的平庸,而这归根结底又是
5、法律职业共同体未能发挥其作用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存在互动性的因果关系。法治是二十世纪的中国的主要追求,从二十世纪初的“变法”到“革命”直到今天的依法治国,这其中涌动着的是中国人对法治的探求和向往。然而,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法治发展史上,一个应该受到充分关注但却并未获得中国法学理论界充分正视的问题是:统一而又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中国实现法治的深层意义。很显然,对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治行程,已经没有理由再忽视这样一个对中国法治具有瓶颈作用和功能的问题了。尤其是对于实现法治的进路而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6、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否则所有的法治图景及立法者与法学家的努力都将化为泡影,无法付诸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一个以意义勾连起来的职业共同体,通过分享共同的原则和信念而对法律价值、法律制度有一种自觉的、趋同的倾向和能力,共同肩负实现法治的历史使命。然而,这样的意义共同体,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却远未形成,相反,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裂势态。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路径:法律教育的重新定位;重塑法律职业的理性伦理精神;强化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
7、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二,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也就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
8、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5、如何认识法的本质法学界传统学说在法的本质问题上采取了二元论的态度。即对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出了不同的认定。通说中关于剥削阶级法的本质解释为三层次:(1)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3)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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