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保险法死亡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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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岁的罗娟生前是成都市某保险公司的员工,从2006年到2008年,罗娟以她本人的名义买了8份保险,保险金总共有30多万,指定女儿李义是唯一的受益人。2009年3月25日,罗娟家发生灭门惨案,死者正是罗娟和父亲罗道荣、女儿李义。罗娟多年前跟丈夫李斌离婚。30多万保险金保险公司不知该给谁。罗娟母亲?李斌?  案发之后,罗娟的母亲李桂彬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李桂彬认为,她作为罗娟的亲生母亲,丈夫、女儿和孙女都遇难了,她便是罗娟唯一的继承人,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这笔保险金。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罗娟的前夫李斌以他是李义亲生父亲、女儿唯一继承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这下

2、保险公司懵了,这笔保险金是肯定要支付的,但到底应该给谁呢?由于李桂彬和李斌争执不休,导致保险公司一直无法支付保险金。  2009年10月1日,修订之后的《保险法》正式生效。同月20日,李桂彬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告诉法官还有李斌的存在,为了查清事实,确定正确的权利人,法院通知李斌作为案件的原告参加诉讼。2009年11月,法院开庭审案。一笔30万元的保险金,为何会引起如此巨大的波澜。主要原因在于修订之后的《保险法》跟《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顺序”存在冲突。  《保险法》和《继承法》该“听”谁的?  判给谁?  

3、听《保险法》的  保险金应给投保者母亲——李桂彬  李桂彬的代理律师,四川省元绪律师事务所甘恬说,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应该推定李义先于罗娟死亡,李桂彬便是罗娟现今唯一的继承人,理应领取罗娟的身故保险金。甘恬说:“受益人的权益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且受益人是随时可以变更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非直系亲属为受益人,这跟《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是不一样的。按照常理来分析,被保险人肯定愿意将保险金交给跟她关系亲密的人,也就是说罗娟愿意把保险金交给其母亲李桂彬,而不是已跟她离婚的李斌

4、。”  听《继承法》的  保险金应给投保者前夫——李斌  李斌则表示,女儿身亡的时间是今年3月25日,当时修订之后的《保险法》还没有生效,而修订前的《保险法》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等死亡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该确认罗娟先于李义死亡,既然罗娟在保单上注明受益人是女儿李义,那么这笔保险金就应该作为李义的遗产。当然,李斌便是该遗产的继承人。  到底谁继承?  还是只有听法官的  保险公司在答辩时称,“灭门惨案”发生在新旧《保险法》的过

5、渡时期,案件中所涉及的“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谁先死亡”的特殊情形应该适用哪种法律尚不明确,这也是造成李桂彬和李斌争议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无据可依。因此希望法院作出明确判决,以便以后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青羊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本文中所有受害人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也不一致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思然认为,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事发当时产生和确定的,因此这起案件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来确定法律关系,应该由罗娟的前夫李斌继承女儿李义的遗产。  四川省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刚认为,新法应优于旧法

6、,《保险法》相对于保险金的赔付而言,跟《继承法》相比是特殊法,因此应该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位阶高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从这个角度出发,这起案件应该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予以判决,应该由罗娟的母亲李桂彬继承这笔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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