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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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  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正式施行。在今次修订的新《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到投保者利益的新条款新说法。为了充分保证自身权益,对于这些新条款,不妨多加关注,了解一番。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防止滥用合同解除权  今次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者而言一个最重要的新条款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了。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2、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条款,无疑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有关情况核查的要求。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投保人投保时对其材料并不认真审核,待需要赔付时再仔细查看,一旦出现投保信息的问题,就以信息不实为由拒绝理赔,从而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有了这次的“不可抗辩”条款后,保险公司便再也不能玩“宽进严出”的把戏了。 

3、 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理赔不得无故托延  理赔难,一直是投保者一个重大的忧虑。的确,在收保费时,保险公司最为积极;但遇到需要理赔了,却往往消极得很。即使是必须要理赔的案例,有时候保险公司也会使上托字决,延缓资金赔付到投保者手中的周期——借此多赚几天的利息收入也是好的。  这种理赔难的局面,除了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外,原有相关法令的缺位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浑水摸鱼的空间。但是伴随新《保险法》的出台,相关问题得到了严格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有如下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4、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的损失。  免责条款必需醒目,霸王条款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拟订,而大多数投保者在签署前不可能请律师仔细审核合同后再签字,这往往就造成了在保险合同签订的那一霎那,投保者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今新《保险法》针对此

5、问题有多处详细规定,以更好的保障投保者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局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也就意味着,有这样一条法令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好老老实实向投保者强调相关事宜,而不能打马虎眼了事,到了理赔时却拿出相关条款来拒绝理赔。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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