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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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31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2、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3、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4、被告人马小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罂粟籽粉获刑5、被告人杨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

2、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获刑6、被告人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7、被告人饶秀香生产、销售假药案——出售药品包装供他人生产假药亦构成犯罪8、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9、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1710、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获重刑案例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

3、获刑(一)简要案情被告人郑礼桥,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罗六清,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二)裁判结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

4、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17案例2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一)简要案情被告人胡昌彬,男,1968年5

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陈洪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人黄圣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杨金河,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陈国亦,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林定华(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2011年1月,胡昌彬开始与被告人柯名治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至2011年

6、3月份,胡昌彬、柯名治将捡回来的及收购的共计百余吨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万余元。其中,向被告人黄圣华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杨金河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陈国亦收购重约0.5吨的病死猪。期间,被告人陈洪勇先后两次向胡昌彬、柯名治购买重约11吨的病死猪肉,支付货款3万元。2011年3月14日,执法部门对胡昌彬、柯名治的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吨。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

7、病毒呈阳性。2011年3月29日17,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样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二)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仍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胡昌彬、柯名治将病死猪肉加工生产后作为合格猪肉销售,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其行为亦

8、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明知是病死猪肉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国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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