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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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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篇: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人们经常接到一些印制精美的楼盘介绍,也就是所谓的楼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开发商为了将楼盘卖个好价钱,在楼书中往往作出不实宣传,而房屋一旦交付,业主发现存在诸多虚假承诺。当业主向开发商讨说法时,对方却以“楼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释权归开发商”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购房者:在“五一”节期间,我来到位于市区的一个住宅项目的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项目将由美国景观大师负责景观规划设计,配备私家泳池和运动中心,还有一个大面积的豪华超五星级俱乐部,而业主购房后,开发商将送给
2、每位业主6万元会所VIP储值卡,凭卡可在俱乐部享受贵宾服务。我以疑问的口气问询工作人员,上述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对方将一沓“楼书”资料递给他说:“我们讲的这些都写进了‘楼书’中,白纸黑字不会有假!”当天,赵明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在开盘之际,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其后,赵明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两年后拿到新房钥匙才发现,“楼书”的承诺与现实相差甚远:私家泳池仅仅是挖了一个大坑,一滴水没有;运动中心、豪华会所空空荡荡;送给业主6万元会所VIP储值卡成了一纸空文……而当我和多
3、名业主拿着“楼书”向开发商质询,对方指着“楼书”最后一页一行小字说:“‘楼书’已经明确载明仅供参考,一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泳池、运动中心等设施。”“楼书”作为商品房介绍,放在售楼处现场供客户了解房屋品质,“楼书”的承诺应该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在期房销售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也是通过楼书来了解楼盘的信息,如果说楼书仅供参考,那印发出来的岂不是欺诈?购房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由于联系的困难和部分业主担心麻烦,当时共同提起诉讼的仅仅有十余名业主。开发商认为,我们诉称
4、的争议焦点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上诉公共设施,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上诉人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上述权利。那么作为部分业主起诉,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呢?胡主任:你们的案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你们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在于双方合同中对开发商所交付的商品房的具体约定。你们主张的权利基于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你们十几个业
5、主分别作为商品房的所有人所享有的物权,因此本案应是违约之诉。提出诉讼的十余名业主,作为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一方,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及法人,符合起诉条件。虽然本案起诉人数众多,但诉讼标的相同,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共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条件,因此本案你们作为原告的主体是适格的。购房者:在对楼书宣传内容中,开发商声称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关于私家游泳池、五星级俱乐部等公共设施的描述属于要约邀请,并非要约,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要约和合同的附件,这种说明和允诺必须具
6、体明确,必须载明设施的规模、面积、设计方案和交付时间等。同时,开发商还声称这些宣传资料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而事实上,楼书宣传资料并不符合下这些要求,且楼书中已经告知交付的具体标准以合同书为准。那么,“楼书已经明确载明仅供参考,一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这句话,开发商还能不能对楼书中的内容承担责任?胡主任:开发商对一些具体公共设施有明确的说明,描述是具体确定的,且业主就是基于这些配套设施和设计,才愿意购买涉案商品房,由此可以认为,“楼书”中的这些描述对于业主决定是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7、同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楼书”应该成为购房合同内容。“楼书”中虽然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字样,但是印在封底位置,字体很小,和其他内容相比不易被阅读者注意到,且该文字是对提供“楼书”的开发商一方的义务限制,因此,不能仅以该段文字作为开发商能免除义务的依据。由于开发商的楼书、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其目的是希望有购买房屋意向的人向开发商提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因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房地产楼书、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8、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要约邀请,即可视为要约。一是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如,称房屋为混凝土结构、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配有日本原装三菱电梯二部等;二是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楼书和广告宣传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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