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梁恒昌先生访谈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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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梁恆昌先生訪談紀錄時間: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訪談:許文堂、潘光哲、王泰升強紀錄:溫楨文不息梁恆昌先生玉照學歷:私立朝陽大學法律系。經歷:甘肅省皋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長;司法行政部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參事、顧問、常務次長、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68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二輯)一、家世及選擇學習法律之緣由民國元年八月廿九日,我出生於河北省井陘縣的一個平凡家庭,家裡經濟狀況尚可,遂能維持我的學業於不輟。早年就讀於保定中學,爾後考入河北大學預科,畢業後進入正科法律系

2、。孰料,政府因國家財政拮据,且因保定交通不便、聘請教授困難,而決定把河北大學法律系歸併到天津的省立法商學院,此舉使得河北大學的學生為之譁然。那時候,我與同學數人被推選到省政府教育廳進行交涉,嗣後並集體前往請願,期望不要歸併。法學院的同學們提出兩點要求:第一、我們不願與天津省立法商學院合併;第二、若要合併,我們願意併入位於北平的朝陽法學院1,並希望政府在學費方面能給予補助。結果,我們便如願地成為北平朝陽法學院的一份子;在學費方面,政府允諾津貼我們到畢業。因此,我在朝陽法學院就學期間並未造成家中之經濟負擔。至於說到為何要選擇法律系,我想最

3、大的原因就是個人的興趣使然。相較於其他科目,譬如外文、生物、化學…等學科,均引不起我太大的興趣,所以投注在上述科目的研讀時間相形之下便少了許多;也正因為如此,我在「法律」這一門學科上的表現是遠優於其他學科的。「興趣」指引我深入法律知識的殿堂學習,並且安身立命於此間達五十年之久。1私立北平朝陽學院(1913~1949年),由第一任校長江庸聯合法學會同仁捐資,於1913年創建,時稱「京師私立朝陽大學」。1929年以「私立北平朝陽學院」名義再次正式報部立案。該院初創時校址在海運倉倉場舊署,抗戰爆發後遷至四川省成都市,後又遷到重慶市。1945

4、年日本投降後遷回北平原校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該校由北平市軍管會文化接管委員會接收並停辦。梁恆昌先生訪談紀錄69二、朝陽法學院學習之經過我唸朝陽法學院的時候,學校學生很多,有些科系的一個班級甚至有一百多名學生;課堂之餘,老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少,學生翹課的情形普遍,所以朝陽法學院決定厲行點名制度。不過這畢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學生的到課率提高,並不等於學習素質的提升;讀書應該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徒靠點名制度來鞭策學習,無異緣木求魚。就我個人的情況而言,在朝陽法律系就學期間,我一直很用功,頭一年便考了第一名,獲得學校給予免除學費的獎勵

5、,因此得到很大的鼓舞,而更加努力學習,持續維持優異的成績。當時,朝陽法學院校長是江庸先生,他是一位熱心於教育的法律專家,為司法界培育了不少人材。至於授課老師中,令我印象最為深刻的就是教授〈刑法〉的王覲先生,他的口才好、授課非常生動,很受學生們的歡迎與愛戴。系上課程大多採用中文教材,鮮少用到外文書籍,至多僅有日文書冊,這種情形在當時全國的法律系是相當普遍的,我校並非特例。三、大學畢業旋進司法界服務民國二十四年,我從朝陽法學院畢業,為了準備司法官考試,並未立即返家。那時候,我每天都至鄰近北海的北平圖書館溫習考試科目,常常一待就是一整天的時

6、間。當時的司法官考試分甄錄試、正試兩關,甄錄試及格後,方能取得參加正試的資格。甄錄試考生人數眾多,所以在全國設有70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二輯)數個考場,我就是在北京應試的。甄錄試及格者,至南京參加正試,正試及格者即被分派到各地方法院進行為期一年的推事檢察官實習;實習期滿後,乃正式進入司法界服務。我在推事檢察官實習結訓後,即奉派到山東莒縣地院檢察處任職,未逮半年就爆發了七七事變。當時整個局勢緊張,中日之間劍拔弩張,蓋有訴諸一戰的態勢。那時候,我接獲司法行政部「自動疏散」的指示,便前往河北濮陽,一方面設法與後方相關單位取得聯繫;另方面

7、亦分別於洛陽第一戰區軍法執行監部與陝西省保安司令部擔任軍法官。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軍法執行總監部委令,民國30年2月。梁恆昌先生訪談紀錄71甘肅省皋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派令,民國34年5月。民國三十四年時歸任甘肅省皋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在此之前,我一直都在軍法機關服務,主要的原因是我在河北濮陽成了家,需要擔負起家庭的開銷,而軍法機關提供較為優渥的待遇,正好解決我的經濟問題,所以在抗戰的那幾年便持續在軍法機關服務。四、來台服務之始末與經歷抗戰勝利後,錢國成先生與我應當時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鵬先生的邀請,一同來到台灣,分別擔任民庭推事兼庭長

8、及刑庭推事之職務。我在台灣曾任職位及時間大抵如下:72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二輯)就任時日擔任職務1946年3月抗戰勝利,奉調台灣高等法院刑庭推事,繼兼任庭長。1948年11月改任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長。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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