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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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标准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杨振强摘要:本文作者从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分析目前针对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问题中存在的几种学说,并对其逐个评析。提出了以失控说作为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的观点,并通过犯罪未遂理论和盗窃犯罪特殊形态阐述加以论证。关键词:法益侵害失控说非典型盗窃 一、前言及论文背景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类犯罪之一,具有发案数量最大,涉及犯罪人数最多、社会危害最大的特点。虽然相比于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而言,盗窃罪看似对社会危害较轻,但由于其犯罪数量巨大、危害社会面广泛、犯罪种类形式繁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及

2、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面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同时伴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盗窃犯罪无论是从的数量还是种类形式上都大规模的增长,因此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预防该类犯罪发生减少对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害,我们对于盗窃犯罪的法律研究工作应当与该类犯罪的发展保持同步。随着盗窃犯罪的发展,其犯罪形态也不断更新,由此给司法实务界对该类犯罪的即未遂认定标准造成了新的难题,长期以来出于司法公正的考量,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该问题长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无疑会给实际操作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不小的困惑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笔者作为基层的司

3、法工作者,考虑到盗窃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对于更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重要性,基于自身的一些思考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探析对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的标准。二、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的争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为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①],也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②]。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

4、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法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三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上是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本标准。依据《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这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法律规认定未遂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着手”实行犯罪和“未得逞”,这也是认定犯罪既未遂关键所在。(一)怎样理解“着手”对于着手实行犯罪在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当前主流倾向于客观说[③],其中客观说又分为形式客观说[④]和实质客观说(又分为实质行为说和实质结果说),我国

5、的传统观点认为,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该提法过于概括不能够确实回答什么是“着手”。依据法益侵犯理论,实行行为只能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并且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的程度(足以发生危险结果)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该说该理论对于“着手”的定义较为适当和清晰。依照笔者对于该理论的理解在盗窃犯罪的着手行为就是,以盗窃他人身体上的财物(财物本身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例就是行为人将手伸进被害人放有财物衣服或书包内并拿到该财物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财物,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室内并开始寻找其要盗窃的财物实际为盗窃行为的着手,等等诸如此类。(二)如何理解“未

6、得逞”和学说分歧的产生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的解读,该问题理解是区分犯罪既未遂基本标志。对于未得逞的理解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如“没有齐备说”既在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未得逞就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还有学说主张未得逞既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有的主张是没有达到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⑤];还有学说主张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一书中主张:“未得逞”一般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对于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未得逞,长期以来存在很多不同观点,也正是出于对盗窃犯

7、罪中“未得逞”问题认识的分歧,才会在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方面出现很多学说,像有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学说等等,目前我国主流的几种学说是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学说。(三)三种主流学说观点及理由1、其中控制说的观点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⑥]。主张控制说主要理由是认为区别盗窃既未遂,主要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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