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未遂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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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犯罪未遂的认定研究  前言  犯罪未遂,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是己经着手实施的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没有发生犯罪人所期望和要求的犯罪结果,但这种结果的危险性始终是一直存在的,更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一切未遂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在原则上应对犯罪人进行刑罚上的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在中世纪之初,意大利的法学家就对犯罪未遂概念进行了定义和研究,而就目前各国的刑法制度而

2、言,犯罪未遂已经是各大法系中必不可少的制度。  犯罪未遂的概念是犯罪未遂制度中需要研究的基本首要问题,更是研讨犯罪未遂制度特征的基础和前提。从国外的刑法典和理论著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主流观点:法国派和德国派。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对于犯罪未遂的制度规定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止或者未能得逞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未遂。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俄罗斯和巴西各国的刑法典,同属于法国派。法国派对犯罪终止形态和犯罪未遂的形态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区分,对于犯罪人自身产生的想要放弃犯罪的决定和在这种思

3、想的导向下终止犯罪行为且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这种犯罪形态叫做犯罪终止形态,又称自动放弃犯罪。  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把已经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这种情况称为犯罪未遂,这种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德国派。德国、南斯拉夫、日本、意大利、伊朗、智力、土耳其、罗马尼亚、等同属于德国派。这些国家的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犯罪未遂都涵盖了犯罪未遂和犯罪终止的这两个方面。在这种体系下,尽管包括了犯罪终止的这种情况,但对犯罪终止的处罚上也进行了特殊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修订的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

4、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现如今的中国对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与法国派是一致的。我国现行适用的刑法典中23条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人主观上那个和客观上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要考虑主观和客观的两个综合因素。尽管如此,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对犯罪未遂这一概念进行定义,是大多数法律学者更愿意接受和采用的定义。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对于犯罪未遂这一概念的认定,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上的因素并把犯罪未遂和犯罪终止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进行明确的区分,是符合客观

5、规律和大众心理的认同感。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中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特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是已经着手进行实施的犯罪,这是与犯罪预备所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第二,是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的特征是使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第三,是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实施者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是把犯罪未遂和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终止进行区分。这三个犯罪未遂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紧紧联系、缺一不可的整体,只有这个犯罪未遂的特征满足才能构成犯罪未遂,才能够把犯罪未遂和其他刑法上规定的犯罪形态进行区分。我们应该从这三个犯罪未遂的特征上进行

6、整体的理解,去把握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形态的特有属性。  (三)犯罪未遂的认定  1、主观方面的认定  犯罪意图的判定是犯罪未遂主观上的认定关系。案件中的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的有无,具体进行分析并加以判断。根据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意识进行界定,应首先注意到犯罪意识在客观行为当中是否有体现,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指向来判断其主观犯罪意图。例如,行为人说要谋杀某人,而后跟踪某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跟踪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跟踪人,也就是说在后续的行为中并未体现出之前他说要杀某人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跟踪行为不具备犯罪意图。反之如果跟踪后,

7、又要实施杀人行为,就可以说行为人跟踪时已经具备犯罪意图。  2、客观方面的认定  客观上有两方面需要认定,第一是着手认定,第二是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的问题。第二个问题的认定并不困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分则中得客观结果构成要件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停止形态。重点在于着手的判定,它也是犯罪未遂中的争点之一。个人认为认定着手的关键应该在于两点。第一,把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直接指向了被害人,也就是相对于被害人来说是否具有法益的紧迫性。第二,判断行为是否为刑法分这种犯罪的具体客观行为。比如,一杀人犯,去超市购买作案工具,并

8、尾随其到达被害人的住处,刚要实行杀人行为却不慎被掉下来的壁灯意外砸倒。这个案例中,犯人购买作案用品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如果行为人在购买工具时被阻断则应属于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但是后面的行为就有一定的争议了,也有学者认为,未遂属于准备行为。通过调查研究未遂应该属于着手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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