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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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上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众所瞩目的焦点问题,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表述不够准确,甚至产生了歧义,必须为其正名;应规范分项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实行指数化调整;实现内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使人人都能享受国民待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  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小步慢进的渐进式改革,目的是为将来的根本性改革打下基础,为全面改革赢得时间,而不是迁就高成本、低效率的征税

2、方式。在渐进式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屡屡上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众所瞩目的焦点,可谓“众说纷纭、百家争鸣”。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谈几点认识。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二千元”、“八百元”、“四千元以上

3、的,减除百分之二十”就是我们所说的费用扣除标准,用税收术语说就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  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金额,由于存在免征额,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就会小于其课税对象的数额,从而有利于降低其税收负担。国家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而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各国对个人课征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有免征额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有时又称为生计扣除,它是纳税人为了维持本人与赡养对象的生存所必需的收入,这部分维持生计的收入从理论上说不应该被课税,所以应该从纳税人的收入额中扣除。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

4、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要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因此,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但是在我国近期的各类报刊和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多都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说成

5、是起征点,甚至有些著名的经济学报刊和经济学专家也将其说成是起征点。这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更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实践中的滥用。例如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法都规定了起征点,若纳税人将其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用收入减除“起征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适应税率,就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反之,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纳税时,将费用扣除标准按“起征点”的规定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增加个人不应有的纳税负担。这些都是不符合“依法纳税”要求的,因此必须为其正名。  二、分项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6、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不同的收入按不同税目实行分项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例如:假设有甲、乙、丙、丁四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36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和稿酬收入各为800元,按现行规定甲不需要纳税,即应纳税额为0;而乙若工薪收入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1600元,则乙当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60元;丙的月收入若全部为工薪收入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35元;丁的月收入若全部为劳务报酬收入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60元。  对于均为劳动所得的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稿酬收入采用分项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

7、担的不同,也造成了分配不公;同时还为纳税人避税留下了空间。  即便是对有多项收入的同一纳税人,也会因不同性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构成不同而造成不同的纳税负担。例如:某纳税人月总收入为4000元。(1)若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12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按现行规定其应纳税额为80元;(2)若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1200元,则应纳税额为56元;(3)若工薪收入为2400元、劳务报酬收入和稿酬收入各为800元,则应纳税额为15元。当然还可以有其他的各种不同构成,造成的纳税负担也还会有所不同,这同样是税法的漏

8、洞。  若将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稿酬收入三项性质相同的劳动所得合并为一项,就可以解决收入相同而因属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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