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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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2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农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12—(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

3、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四条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第五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企业

4、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12—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1、概要说明任

5、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第七条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

6、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八条—1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第九条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并通过。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

7、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第十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8、,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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