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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治安案件的查处,避免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处罚权和量罚失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安徽省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查处标准。第二条本查处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准则。 对达到本查处标准的,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的,或者符合调解条件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对尚未达到本查处标准的,公安机关在
2、受理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人故意干扰和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使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造成较长时间堵塞的;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四)占据单位工作
3、场所时间3个小时以上,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丢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八)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第四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人故意干扰和破坏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二)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三)
4、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五)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六)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第五条寻衅滋事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结伙斗殴、无故殴打、辱骂他人、追逐、拦截他人、起哄捣乱、无理取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上,破坏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未成年人财物的,不受上述财物数额的限制。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二
5、)多次或者对多人寻衅滋事的;(三)组织、纠集结伙斗殴的;(四)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六)采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工具等手段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七)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60周岁以上人寻衅滋事的;(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的,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第六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采用拳打脚踢、使用棍棒等器具故意殴打他人,或者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开水烫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
6、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情节较轻”处罚的情形:(一)未成年人之间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虽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或者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第七条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50元以上数额较少的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盗窃财物数额在300元以上的;(二)多次进行盗窃的;(三)入室、结伙、流窜盗
7、窃或者扒窃的;(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五)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六)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七)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盗窃就医购药人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八)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盗窃灾区、事故现场财物的;(九)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或者价值200元以上的家禽家畜、农用生产资料的;(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8、。第八条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100元以上数额较少的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诈骗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二)多次进行诈骗的;(三)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诈骗就医购药人员财物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五)以招工、招生等名义诈骗的;(六)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的;(七)利用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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