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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0年江苏省、海南省、上海市、河南省、四川省、成都市、青岛市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表日期:2010-3-24 已经有2367位读者读过此文 本站根据最新资料整理提供全国各地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10】135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
2、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004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5804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3、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
4、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元】 【56.31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元】 【36.04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004元 元】 【21.93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 5804元元】 【15.90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
5、再做通报。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2、海南2009—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28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
6、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新标准可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 制定参照五类收入基本数据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
7、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当事人无论是私下调解,还是走上法庭,该标准都可以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据了解,在新标准中,收入基本数据分成了五类:(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元/年;(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省统计局去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年均收入等5项赔偿标准比过去均有所提高。这意味着新标准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
8、提高,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误工费参照19种行业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标准》中,误工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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