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ID:4115619

大小:115.32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11-28

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_第1页
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_第2页
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_第3页
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_第4页
资源描述:

《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_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物权法系列论坛法学杂志LAWSCIENCEMAGAZINE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TheProtectionofBenefitsofUnregistereeinPropertyRightAlterationsinOurCountry——ThePatternofPropertyRightAlterationsinChina许中缘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内容摘要:物权变动的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保护是我国立法中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我国物权立法应该对物权变动的未经登记的受让人的利益实行物权保护的模式。当事人

2、合意产生物权效力的立法模式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基础,也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效力债权形式主义合意物权法一、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弊端物权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物权本质的认识。传统我国现行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观点认为,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与对义,然而,从立法论的角度观之,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世性。基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与对世性的特征,为了的正当性却值得检讨。尽管此种模式有利于确保标的物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免受不测之损害,物权法要求物权属状况的清晰、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不特权及

3、其变动状况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定的交易第三人遭受损害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弊端:那么,能否据此推断出公示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呢?笔其一,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其二,保护者认为,物权的公示不是物权的本质特征,而是传统物权了恶意出让人,违背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价值理法理论基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与对世性特征,为了维念。在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出让人可以任意反悔,以护交易安全而延伸出来的一个制度性构建。物权公示制未经登记为由,将标的物讨回来,这种背信弃义的恶意行度的立法目的仅仅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开了第三为得到法律的保护,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其三,

4、不利于维人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法国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标的物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经过多次转让,形成一个交易链,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第一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只要根据当事人所达成受让人因未办理登记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其他受让人的债的效果就能够产生物权的效力,这就是为学者们所(后手)也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而且由于我国《合同法》第诟病的意思主义。的确,此种立法例把物权变动与债权行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其他受让为的效果相混淆,没有明确地区分物权与债权,

5、不利于保人甚至得不到合同的保护,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整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个交易链都归于断裂,严重损害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安全。为了克服此种弊端,法国的法官在实践中发展出对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不应固守物权变动的债权形抗力规则,物权的转让不经公示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式,如果不动产转让合同(合意)是有效的,并且标的物已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然能够发生物权转让的法律效果。这经交付,法律就应当承认其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种“合意+公示对抗要件”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兼顾契约二、当事人合意产生物权效力的法理基础自由与交易安全,尽管其具有很多缺

6、点,但是就在买受人在物权变动的情形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能否产生利益保护的问题上,能够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作者简介:许中缘(1975-),男,汉族,湖南武冈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杨代雄(1976-),男,汉族,福建福清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部讲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民法典研究所研究人员。·43·法学杂志物权法系列论坛LAWSCIENCEMAGAZINE上值得效仿。三、当事人合意产生物权效力的社会基础传统物权法理论中的很多原理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假设(或者说想象)的基础之上的:物权以及物权的

7、变动保物权关系清晰、透明,有利于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物权变动系,因此长期以来深得我国很多学者的青睐,然而,这种的案件却根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①从这个意义上说,模式对于物权公示程序以及当事人的公示意识要求过债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并不牢固,甚至可以说是带有高,过于理想化,在我国现阶段还欠缺充分的社会基础。虚构的成分。物权变动规则的设计固然应该考虑不特定首先,从我国的登记制度现状来看,存在登记机关过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但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多、登记职权不统一的现象。在我国,房屋的登记机关是忽略了交易双方当事人本

8、身意志与利益。对于交易的双各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