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五章魏晋南北朝隋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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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魏、晋、南北朝、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三国立法魏:《甲子科》和《新律》蜀:《蜀科》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二、两晋立法张杜律:《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晋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史称“张杜律”。三、南北朝立法北齐律的特点: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2、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捕律、断狱律两篇合为捕断律,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首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四、隋朝立法《开皇律》的创新:1、在体例上,进一步删减罪条2、在刑罚上,废除了前代的车裂、枭首

2、等酷刑和鞭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3、扩大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将“八议”、“官当”列为定制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第二节行政法律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服制定罪: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它是指亲属间

3、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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