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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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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冶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监督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专家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2、之一以上外部专家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监督监督委员会设主席(召集入)1名,由外部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下设审计监督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经股东大会批准,负责提名公司的会计负责人、
3、审计人员;(二)选择或推荐独立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三)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四)在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报表发布之前,对其进行审查;(五)帮助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更好地理解公司的核算体系、内部控制、财务报表等;(六)在公司董事、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的财务经理之间建立畅通的交流渠道。第九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对羹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监督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监督活动。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监督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监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
4、审计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监督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监督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督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监督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监督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
5、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2-3次,临时会议由审计监督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由审计监督委员会主席领导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提前2—3天向有关成员下发相关资料,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事内容、与会人员等。第十三条会议由审计监督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概述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目的、意义以及会议主讲人的简单情况等。会议主讲人进行汇报,然后对会议内容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审计监督委员会主席做总结发言,并最终对议题达成共识。第十四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6、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审计监督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将会议记录送交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结束3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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