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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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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桥镇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职能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板桥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镇行政执法机构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应坚持与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避免重复考核。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按照如下要求进行:(一)行政执法部门填写《板桥镇行政执法责
2、任年度考评表》,执法岗位人员填写《板桥镇行政执法责任岗位年度考评表》,分别进行自评。(二)分管镇长对所分管的执法机构或者单位和责任人的自评提出综合评定后,交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小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所属执法岗位人员的自评提出综合评定后,交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小组。(三)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小组对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以及执法岗位人员的综合评定进行评议,拟定初步评定等级,并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初步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四)镇长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小组提交的对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以及执法岗位人员的初步评定等级
3、,以及被考评者的确认或者提出的书面意见,签署年度考核结论。第七条综合评定、初步考评和考核结论的等级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结论由行政执法考评小组汇总交办公室备案同时予以公布,并作为被考核机构、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以及其他评优的先决条件。第八条考评内容包括: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效能、参加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形象四类。第九条四类考核内容的标准按下列划分:(一)四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应当定为年度考评优秀等级;(二)四类考核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应当定为不合格等级。(三)除本条(一)、(二)项和本制度有关条例的规定外,可以定为合格等级。第十条
4、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四)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五)被投诉或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索、拿、卡、要”以及挟私报复等违纪行为的;(六)有滥用职权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对年度考评结论为优秀的机关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单项奖励。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离岗培训学习一个月;学习考核不合格,以及返岗后如发生
5、本制度所列情况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在考核中,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板桥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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