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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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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析李娜中国中铁隧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0003摘要:针对建筑行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十分严重的问题,《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院相关批复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主体、客体、优先受偿范围、权利冲突与解决等为主线,结合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分析总结出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议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1概述改革开放以来,随
2、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日益繁荣。但是在建筑领域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长期阻碍建筑业生存和发展的顽疾所在。针对建筑行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十分严重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对承包人特殊债权的特殊保护。随后,最高院以批复的形式对这一权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3、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赋予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在一定情况下享有的法定担物权。该条款被视为对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的平衡,对承包人弱势地位的补救,为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严重的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但是该规定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还是优先权,因此引发理论界的争议
4、,尚无定论。二是未具体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从规定的内容可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是承包人,但承包人的范围很广,包括勘验人、设计人、总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转包工程承包人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否包括所有承包人,还是区分不同对象分别对待,不得而知,这给司法适用带来障碍。三是未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从条文中虽可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为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但如何准确认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尚无统一标准。四是未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1]。该规定仅是赋予
5、了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至于承包人哪些工程价款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则没有规定。五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容易发生与其他债权或抵押权的竞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该规定也未提及。以上问题的存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现实的障碍,以至于合同法实施后的几年时间里,少有承包人根据此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功案例。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总结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实际操作中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几条关于完善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议。2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主要问题2.1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立法上未予以明确从
6、《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并不能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而最高院《批复》中只是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也无法从中确切的得知其性质。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立法表现中是模糊的。2.2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不明确《合同法》第286条没有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但对承包人的外延未作界定。实践中,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承包人,另外还包括装修人。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即债权债务
7、关系,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然主体。那么勘察人、设计人是否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但实际参与施工的合法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转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修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些问题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无法得知。其中,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较为明显,引起的问题也最大。对于违法分包人和转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能否成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存在疑问,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存在,即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取得是以工程价款债权为前提的,既然
8、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不享有因建设工程所生的工程价款债权,也就不得对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虽然实际施工人对总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但是他们所完成的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发包人而不是总承包人,所以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待商榷。2.3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模糊首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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