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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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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扩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该条款在一牍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缕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⑨建筑企业解决工程
2、款拖欠老埸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惹径。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警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铧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兑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旦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掮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喈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叽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但是,由于该馕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拚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覆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铑有障碍。为了解决合同法2重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XX以年6月11日通过了,《最茇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诌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弪(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笔者认规为,这一司法解释仍
3、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辐,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Τ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范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暮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茁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ㄐ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蝤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烤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屙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巳财产。笔者认为合同法28鲋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月误的。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坪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垛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赅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茕,合同法286条的性质
4、为铷法定抵押权。梁慧星教授认倾为,要判断合同法286条甄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堡押权,必须考察本条的立法簖背景和过程。从立法过程可允知,合同法286条,从设盲计、起草、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苇押权。À虽然这一观点具有绘一定的权威性,但笔者认为黢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搀妥。因为此项权利与《担保筠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咙同,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柒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解释呀为法定抵押权,但却不需要ㄉ登记,如何对抗第三人呢。犴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斟抵押权只有通过约定才能产生。如担保法第38条规定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憎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5、。蚬”可见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法定抵押权。并且法律条文侯本身也没有明确为是法定抵浅押权还是约定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优先权。所谓优钎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良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济优先受偿的权利。Á优先权骛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就可疼以对抗第三人。虽然我国的飙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未规定热优先权,但其他法律中有优髦先权的规定,如:破产法第邕34条、第37条,民事诉媾讼法第207条、第222G条就是对优先权的规定。司啵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采纳了B“优先权”的概念,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代…。”这表明,在司法实践夂中已经将合同法286条承杈包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为优
6、先檬权。二、关于享有优先受椅偿权保护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砜确定合同法286条对享ⅲ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建筑工程价款界定为侗“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卉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砗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击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何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着不足,未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滟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范围的茹界定,没有以工程造价管理わ的基本规范为依据,缺乏科学性。工程造价(工程价格薏)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B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骒金构成。Â司法解释未能以此为依据来全面分析工程造价的所有具体项目,来确定统
7、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二、司筢法解释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阮限制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簖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明显パ与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湛定有出入,显然有违《合同酬法》强调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渭治原则,不利于对建筑企业妆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这样宙的规定,不可避免影响到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如:工作人员的报酬涉及生存权应享有优先权,但材料款与银行贷款为辎经营性权利,能否享有优先贬权?计划利润是造价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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