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树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树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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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树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商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树立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央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树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处置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添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修建企业的消费运营,制约着修建企业的消费开展。该条款在一定水平上矫正了树立单位与修建企业不对等的位置,为修建企业

2、处置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补偿了我国《修建法》、《招标招标法》的缺乏,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正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发生积极影响。合同法286条的规则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修建企业看到了处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则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阻碍。为了处置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际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口日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树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则。但是笔者以为,这一司法解释依然未能从基本上

3、处置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一、关于树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关于该项权益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以为树立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依照合同商定占有对方的财富,对方不依照合同商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富。笔者以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则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一方面留置权自身是法定的,不存在商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修建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第二种观念以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梁慧星教授以为,要判别

4、合同法286条终究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需调查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进程。从立法进程可知,合同法286条,从设计、起草、修正、审议直至正式经过,一直是指法定抵押权。À虽然这一观念具有一定的威望性,但笔者以为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妥。由于此项权益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同,抵押物只要经过注销,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假设解释为法定抵押权,但却不需求注销,如何对立第三人呢。且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抵押权只要经过商定才干发生。如担保法第38条规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可见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则法定抵押权。并且法律

5、条文自身也没有明白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是商定抵押权。第三种观念以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则的特种债务的债务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益。Á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求注销就可以对立第三人。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未规则优先权,但其他法律中有优先权的规则,如:破产法第34条、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22条就是对优先权的规则。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白采用了“优先权”的概念,即“树立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这标明,在司法实际中曾经将合同法286条承包人享有的权益规则为优先权。二、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维护的工程价款范围确实定合同

6、法286条对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缺乏明白详细的规则。司法解释将修建工程价款界定为“包括承包人为树立工程应当支付的任务人员报酬、资料款等实践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损失”。笔者以为该司法解释依然存在着缺乏,未能处置司法实际中的难题。表如今以下几方面:一、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没有以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规范为依据,缺乏迷信性。工程造价(工程价钱)由本钱(直接本钱、直接本钱)、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Â司法解释未能以此为依据来片面剖析工程造价的一切详细项目,来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二司法解释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制为任务人员报酬、资料

7、款等实践支出的费用,清楚与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商定有出入,显然有违《合同法》强调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绳,不利于对修建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这样的规则,不可防止影响到实际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如:任务人员的报酬触及生活权应享有优先权,但资料款与银行存款为运营性权益,能否享有优先权?方案利润是造价的组成局部,不在实践支出的范围,能否EI享有优先权等等。三、特别是承包人为树立工程所垫付的资金能否归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争议较大。国度明令制止带资承包工程项目,但修建企业垫付的资金普通均用于工资和资料价款,这局部工程价款能否优先受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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