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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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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2、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5%)、困难(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7.5%)、一般困难(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2.5%)等三档。在具体组织认定工作时,要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财产损失严重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来自贫困地区的家庭多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
3、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二)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三)生活上铺张浪费,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者;(七)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等原因欠下债务的;(八)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4(九)同学举报情况属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十)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下列情形
4、之一者,则取消其资助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受到学院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三)上一学年内学习不努力有多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四)不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五)不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六)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六条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二)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带班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
5、工作组,负责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带班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一)学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
6、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等表格;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情况调查表》等表格。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情况调查表》等表格,并持相关表格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等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4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收集《情况调查表》等
7、证明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院相关标准和依据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评议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公示结束后评议小组及时把初步评议结果报送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三)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公示1.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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