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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价监测与物业税税基评估“合二为一”国土资源网(2009年10月20日 11:22)高喜善 彭 萍 编者按:开征物业税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可这一过程存在许多的硬性约束。作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通过分析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优势,提出利用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平台来构建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建议,并详细解读了评估流程,指出如二者有效结合将对物业税的开征提供有利支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房地产市场调整尚未到位,房价依旧飞涨的背景下,政府关于“研究年内开征物业税”的言论再次引起舆论界的哗然。物业税被看作是政府调
2、控高房价的最后“杀手锏”,且在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等试行“空转”,但一直未能转实。究其原因,在于物业税如何操作实施,尤其是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如何构建,缺乏实操的方案。为此,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北京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实践经验,力图构建一个实操性较强的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本文研究思路如下:即利用现有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平台,构建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以解决物业税实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本高、难度大、效率低等问题。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优势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源于1999年国土资源部部署的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
3、查工作。该项工作经历了10年的发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完善,且具有覆盖面广、技术标准体系完整、组织实施操作性强、成果应用公开透明、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等特点。监测城市覆盖范围由最初的6个城市拓展到105个,建立了基于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区域主要城市的地价监测体系。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就是通过建立监测点(即标准宗地),采用评估等手段,收集城市不同级别、不同区段、不同用地类型土地价格及相关数据, 对地价现状进行调查和观测,然后通过系列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全面描述,对城市地价状况作出基本的评价和判断,最后生成相关信息
4、并向社会发布。 由于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构建的核心是税基的评估问题,因此,通过对我国专家学者提出的基准物业评估与实际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评估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两者具有如下特点:评估对象均为不动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以土地为主;评估对象内涵基本一致,均需有一定代表性,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估价方法均以常规的评估方法为主,但地价监测评估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评估值的确定,前者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后者主要是通过估价师的实际经验评估确定;动态更新周期,前者只是参考值,后者是通过实践检验可行的,且目前按此种模式操作。由于物业税作为一个关系老
5、百姓切身利益的税种,其涉及面广量大,操作实施难度大,且其成果必须有公信力,否则将激发社会矛盾。以上优势恰好能够有效解决物业税开征时所面临的一些难点问题。为此,笔者大胆提出利用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平台来构建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 利用城市地价系统平台构建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 物业税税基价值的确定——以北京为例。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方法上,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评估与基准物业评估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从结果来看,前者运作相对成熟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后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其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有待检验。因此,笔者在北京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
6、,按照基准物业评估的思路,提出物业税税基价值确定的思路及操作流程。(注:下文所提的标准宗地,即为基准物业评估中所提的基准物业。) (1)物业税税基评估思路——标准宗地价格评估。(见表1) (2)物业税税基评估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一步,设定标准宗地。依据《技术规范》 的要求,标准宗地需具代表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易标识性;以地价区段为基础,在地价区段内均匀分布,分布密度至少达到每区段1~2个。其中,地价区段的划分要满足以下要求:在同一地价区段内,地价水平比较接近或者一致;在同一地价区段内,土地的利用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和规划条件
7、等基本相同;各地价区段的面积规模适当,最小为一个街区范围,并保持地块的完整性;各地价区段彼此相连,能完全覆盖被监测范围。 由于物业税涉及物业的范围量多面广,为确保基准物业有效反映区域市场价值,建议以现有地价监测所划分的地价区段和标准宗地为基础,根据物业税课征的实际需要,增加地价区段的划分与布局,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标准宗地。如在一些物业集中区域可以细化地价区段,增加标准宗地的数量;而在物业分布相对零散的地区,可以保持现状或适度增加。 第二步,标准宗地价格评估。如北京标准宗地价格评估要求如下,除不可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外,《城镇土地估
8、价规程》中确定的常规估价方法均可应用;符合市场比较法应用条件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如果标准宗地在距估价期日1年以内发生过交易,可直接通过期日、土地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权年限、容积率等修正得出其价格;原则上要求至少采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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