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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参加台州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
2、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3、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第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
4、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
5、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考生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生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学生协同考生作弊或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生及其他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
6、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实施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经劝阻或警告无效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并记录违纪事实;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并记录作弊事实,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或工具)等,应予暂扣。考
7、生的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考生的违纪、作弊事实进行处理。第十条 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的考生和相关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答卷、作弊材料(或工具)、违纪(或作弊)记录等材料一起交到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该场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学
8、生进行批评教育,取得其认识材料,提出学院处理意见,并与上述材料一起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及时拟制处分文件,与相关材料一同交学校审批并发文。第十二条 考生或其他相关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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