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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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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考试纪律,预防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本科辅修制学生以及双学位制学生参加全国性的统一考试、本院的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校际选修课的考试等校内或校外的考试。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2、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务处、教学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将手机、小灵通或呼机等通讯设备携入考场、带在身上或放在考
3、试座位上的;(十)造成他人偷看机会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条5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桌面、手上、腿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三)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
4、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十一)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的;(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教务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
5、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5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第七条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取消
6、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缓考者或申请上保健体育课者如有虚假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条抄袭作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论文(包括期末论文和毕业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
7、成果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视作弊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者,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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