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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史赋税与户籍制度总结2017-06-24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赋税与户籍制度三代时期特点:劳役地租→井田制下公田、私田的区分,先公后私的耕作顺序。有亡荒阅:周文王时期,为稳定社会秩序制定了“有亡荒阅”的法律。荒:大;阅:搜捕,是用以保证追捕逃亡奴隶,交还原主的共同规约。说明了周文王时期已经有了使用奴隶和奴隶逃亡的现象。不籍千亩:周宣王时期,井田制难以为继,被迫废除借助民力耕作公田的制度,改将公田予以农民耕种,收取一定的田租,此即“不籍千亩”。由此,井田制下的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封建生产关系发展起来。料民于太原:是西周晚期一项旨在补充兵员、开拓财源的政策,以征收赋税和征发
2、兵役。料民,即调查核实户口。这一举措遭到了平民和奴隶的反抗。春秋战国时期特点: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地亩纳税,实物地租。初税亩:不论公田、私田,一律“履亩而税”。作丘甲:前592年,鲁国在初税亩的基础上,实行“作丘甲”,以16井为1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用田赋:前483年,鲁国季康子实行“用田赋”的政策,进一步增加赋税。蒍掩书土田:前548年,楚国实行“蒍掩书土田”,即将土地分为9等,按照土地的面积、质量量入修赋,以增加军赋收入。作封洫:前543年,郑国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将井田上的居民按照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初租禾:前408年,秦国实施
3、“初租禾”,大体上与鲁国初税亩相似。上计制:上计制度是战国到秦汉时期,官员在每年的年终向中央汇报地方各项情况的制度。战国时期,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长官每年将自己辖区的户口、垦田数、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木劵上,上报国君,并把木劵剖分为二,国君持右劵,臣下持左劵。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处报核,国君持右劵亲自考核,或由由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员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的建立标志着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秦汉时期上计制:秦汉时期,由县令将所辖地区的户口、垦田数、财政收支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或者国相再加以汇编,送报中央。负责入京执行上计的人员被称为“上计使”。编户齐民:两汉时
4、期对全国人口管理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编户齐民。为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保证赋役征派,两汉政府推行编户制度,以户籍作为政府收取赋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但不准无故迁移,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是土地税(田租)、人口税(算赋口赋)、代役税(更赋)。由于西汉田赋较轻而人口税和更赋较重,这一制度对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是不利的。案户比民(案比制):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是两汉时期户口登记和核查制度。案比是户籍管理的基础,在案比的基础上,政府编造户籍,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土地财产﹑社会关系等,每年例行检查。算赋口赋:算赋和口赋是两汉时
5、期按人口为标准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是政府的税收。汉制,民15至56岁,无论男女,每人每年缴纳一算(120钱)的赋税以充军费,奴婢、商人加倍征收。口赋是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为皇室收入。口赋起初为3至14岁缴纳,后元帝时期改为7至14岁;税额最初为每人每年20钱,武帝时期改为23钱,沿用至东汉。算赋、口赋是封建国家最大的一项财源,在两汉赋税中居重要地位。人头税的负担者主要是农民,而封建官吏和地主则有免税的特权。更赋:更赋,即代役钱。汉制,民20岁(昭帝时期改23岁)至56岁须服兵役、徭役。兵役分正卒(戍守地方)、戍卒(戍守京师或边境),各一年,不愿亲自服役的,
6、每月出300钱,由政府雇人代役;徭役称更卒,每人每年到政府服役1个月,不愿亲自服役者,出300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称“过更”。魏晋南北朝时期曹魏租调制:200年(建安五年),曹操在人口流散,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新的赋税制度,是为租调制。规定:每亩地征收田租四升,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废除其余杂税。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两汉时期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两汉时期的人头税。租调制下,田租较低,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这一赋税方法也被孙吴所采用。租调制的实施,免去了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符合当时军队的需要和经济条件,使得中原地
7、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西晋户调制:西晋沿用曹魏的租调制,并有所发展。晋制:①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子或次丁男户减半;边郡征收额则为2/3或1/3;少数民族视距离远近则征收布匹一匹或一丈,米三斛或五斗或折钱28文。②另有课田制,即田租制。丁男无论占地多少,须纳50亩课田的田租共4斛。因此,西晋的课田制实际是以丁为对象的丁租,不利于小农而有利于地主。③缴纳赋税实行“九品相通”,即按照资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征收。东晋和南朝时期的租调制:①330年(咸和五年),东晋度田收税,即丁租和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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