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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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关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精神要求,切实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稳步、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一、公司总经理为落实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落实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制度。二、领导干部入井带班,每班至少有一名经理级领导带班入井,并保证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出井。三、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副总经理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6次。四、带班经理有事需外出,必须由总

2、经理负责指定一名副经理替班,不准空岗。总经理外出,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外出必须由总经理同意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外出。五、在入井时,职工因发现没有领导带班同时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但不得因此而扣发或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打击报复。六、对未按规定带班入井或弄虚作假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当班出现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七、领导干部入井必须佩戴有特殊标志的识别卡,并通过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能够随时调出其运动轨迹和查看其出入井时间和到达重要场所时间。八、带班领导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

3、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一、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到达的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二、带班领导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三、带班领导严格执行领导入井公示制度,带班入井时,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其姓名,入井工作计划,并接受群众监督。四、带班领导入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三)遇到险情时

4、,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领导干部因故缺岗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关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精神要求,切实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稳步、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一、公司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经理级别的领导带班作业。并保证完成每月规定的入井带班天数。二、因学习、开会或外出考察等是由不能带班入井的,要严格执行补班制度。三、为确保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因

5、故空缺的下井次数,在归矿后或能够入井带班时必须补齐。四、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副总经理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6次。五、补班领导必须在入井时精力充沛,严禁连班或体力透支的情况下入井带班。六、带班经理有事外出火因其他原因不能带班入井,必须由总经理制定一名副经理替岗,严禁缺岗。总经理外出,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外出必须由总经理同意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外出。领导干部带班入井考核、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关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精神要求,切实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

6、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稳步、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一、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二、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必须接受群众监督。三、领导干部入井带班考核奖惩除每月生产任务,经济效益挂钩外必须与入井时间天数的保障挂钩。四、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对模范遵守纪律、制止和抵制违章,在现场处理突发事件有功,打击歪风邪气,结合贡献大小应当给予奖励。五、如在工作中,因违章指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不敬业,工作作风不严谨的领导干部,可按管理权限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警告、停职、降级、撤

7、职、留察等处分。六、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入井而发生事故的当班领导,依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井下交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关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精神要求,切实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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