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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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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效力的认定一、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顺序上,《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2条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
2、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同形式遗嘱的生效要件有:1、公证遗嘱(1)亲自申请办理《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对此,司法部2000年《遗嘱公证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5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由此可知,无论在何种情形
3、下,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理办理遗嘱公证。(2)公证机关《细则》第4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3)公证程序遗嘱公证原则上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适用《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应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
4、、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应当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打印并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由遗嘱人签名,公证书应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6/61、自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1)亲笔书写“亲笔书写”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2)正式意思表示自书遗嘱的内容须
5、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遗嘱人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做如何处理的,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并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3)签名《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指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
6、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4)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以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2、代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
7、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1)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己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且代书人必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做篡改或修正。(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须在遗嘱上签名6/6代书人在书写遗嘱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
8、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人如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在场的见证人为3人以上的,签名的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不签名的人员不为见证人。(1)注明年、月、日1、录音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严格的限制。《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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