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Q章 商船(海员)(遣返)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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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78Q章商船(海员)(遣返)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Q章商船(海员)(遣返)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Q章第8条总监对海员的送回和向其提供的济助及生活费的安排  凡总监觉得海员的雇主未有就第4条规定其须为该海员作出安排的任何事宜而作出或继续作出任何安排或充分的安排,则总监须作出该项安排。  (1995年制定)  第478Q章第9条运送命令及指示  (1)总监在根据第4条有责任安排将海员送回的雇主的要求下,须(凡总监自己根据第8条有责任安排将海员送回时,则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可)─  (a)以书面运送命令的方式,要求某船舶(如该命令是应雇主

2、的要求作出的,则须为雇主指明的船舶)的船长将海员由该命令内指明的任何地点运送往该命令内指明的另一地点,该另一地点须位于命令内指明的地点与根据第7条所确定该海员须被送回的地点之间的一条合理航线上;及  (b)向该船舶的船长发出为执行该项要求而需要的指示,而在送回海员的过程中可发出多过一项该等命令。  (2)在以下情况下,船长无须根据第(1)款所规定用该船舶运送海员或遵从为执行该项要求而发出的任何指示─  (a)该船舶是渔船;  (b)该船舶在运载船上其他人士之余运送该海员便会导致任何成文法则的条文遭违犯;  (c)该船舶被要求前往的地点是其在当时正在行驶的或将

3、要行驶的航程中所不会前往的;  (d)遵从该项要求或指示便会导致该船舶的船期受到不合理的耽误;或  (e)船长有其他合理因由反对该项要求或指示(视属何情况而定)。(3)船长不遵从根据第(1)(a)款藉运送命令对他作出的要求,或不遵从为执行该项要求而根据第(1)(b)款给予他的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Q章第10条为第9条的目的而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的记项  (1)船长须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入记项,以记录根据第9条对他作出的要求的详情及为执行该项要求总监给予他的任何指示的详情。  (2)船长不履行根据第(1)款施加

4、予他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Q章第11条为运送事宜付款予船长  (1)按照第9条运送海员的船舶的船长有权为运送该海员而获付款,款额以该海员身处船上的每一日(包括不足一日)计算,每日不超过$100;而款项须在向第(2)款所指明的人出示运送命令连同显示所申索款项的总额及如何计算出该款额的帐目后,由该人支付予船长或船长所指定的人。  (2)按照第(1)款须付款予船长的人是海员的雇主,如运送是由总监依据他在第8条下的责任而要求作出的,则由政府付款。  (1995年制定)  第478Q章第12条受雇在船上工作而被留

5、下的海员的工资  (1)如海员在任何地点被留下,根据船员协议就该海员受雇在船上工作而到期须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须在自该海员获送回根据第7条所确定的地点之时起计的28日内全数支付予该海员(但如该海员因从该船舶解职而离船,并据此根据本条例第84及85条有权取得其工资及该等工资的帐目的,则属例外),而雇主(或就此行事的船长)须在上述时间内向该海员及总监提交该等工资的帐目。  (2)凡依据第(1)款向海员及总监提交的帐目上所载的须支付的款额其后由向海员及总监提交的另一份帐目上所载的增大款额所替代,其差额须由雇主(或就此行事的船长)在该款所指明的时间内支付予该海员。 

6、 (3)当雇主将海员送回的责任已依据第4(3)条终止,该雇主须在自责任终止的日期起计的28日内支付工资和向该海员及总监提交该等工资的帐目,如雇主不知道该海员当时的地址,则该等工资的帐目及可向雇主申领工资的通知,须由该雇主送往该海员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和送交总监。  (4)任何人不遵守第(1)、(2)或(3)款而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Q章第13条将工资支付予海员的最近亲等的情况  凡工资不能按照第12条支付予某海员而又未知该海员已死亡,则即使本条例第84及85条或本规例有任何规定,该等工资须在自该条指明

7、的付款时间起计的4个月届满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予船员名册中指明为该海员最近亲的人,而该等工资的帐目亦须在上述时间内尽快向该人及总监提交。  (1995年制定)  第478Q章第14条其他纪录及帐目  (1)海员的雇主及总监须各自就履行他们在本规例下各自的责任而分别招致的所有开支及分别支付的所有款项备存纪录。  (2)凡雇主就履行他在本规例下的责任而招致的任何开支或支付的任何款项,获根据本条例第86(a)条订立的规例授权从根据船员协议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中作出扣减,雇主须向该海员及总监开列所有该等开支及款项的帐目;如工资凭借第13条须付予船员名册上所指

8、明的该海员的最近亲,则须向该名最近亲及总监开列上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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