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的建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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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的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民办教育改革方向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我市率先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

2、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  2.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思路。发展民办教育要勇于首创和先行先试,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突出重点,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  3.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鼓励探索

3、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出台引资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结合我市中长

4、期教育发展规划和新一轮标准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市场,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5.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融资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建立完善资本运作

5、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  积极开展与国内专业金融(投资)机构的战略合作,重点做好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的资本运作。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以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支持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区(市)政府探索建立完善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建立贴息贷款机制,支持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融资。  6.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合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

6、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7.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市、区(市)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规范民办学

7、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9.实施税费优惠。民办教育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并依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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