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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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函案例1[案情摘要]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大豆1500吨,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远洋公司安排114号轮运输。为了防止大豆霉变损失,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货物短重,欲在提单上批注“开仓晒货,在卸货港发生短重,船长不负责任。”为了取得清洁提单,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船方出具了保函。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途中,多次开仓晒货。货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大豆短重52吨。收获人要求承运人远洋运输公司赔偿。之后,远洋运输公司凭保函向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索赔,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远洋运输公司起诉于法院

2、。[法律问题]1、出具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方之欺诈?2、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法理分析]《汉堡规则》第十七条托运人的保证中规定:“1.托运人应视为已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等项目正确无误。托运人必须赔偿承运人因为这些项目的不正确而导致的损失。托运人即使已将提单转让,仍须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取得的这种赔偿权利,绝不减轻他按照海上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赔偿责任。2.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

3、,均属无效。3.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

4、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不清洁提单对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很不利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银行一般都拒绝不清洁提单。因此,在货物有问题时,托运人(卖方)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换来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人们把保函分为:善意保函与恶意保函。认为善意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只要不是出于恶意的欺诈,人们都愿意接受。本案中,远洋运输公司114号轮船长,按规定应该在提单上批注如果晒货,可能造成货物短重,承运

5、人不承担责任。以便对抗收获人可能提出索赔。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尽快出口大豆,于是向远洋运输公司出具了保函,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取了清洁提单。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双方都没有欺诈的故意,都是善意的。所以,法院应该判决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远洋运输公司因货物短重造成的损失。案例[案情摘要]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6、。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律问题](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参考答案](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2)B公司应

7、承担责任。B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说明B公司交货不合格,未能适当包装。(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海商法》第243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4)A公司可向船公司索赔。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船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仅凭单据记载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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