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案例学惯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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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过案例学惯例——解读UCP600主要条款UCP的发展历史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1933年问世,全球的信用证业务就以UCP为通用规则。UCP的发展历史UCP的形成经历了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国内惯例到1930年UCP的最初形成(即《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这样一个过程。UCP的发展历史1.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国内惯例2.《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的问世UCP的发展历史从1

2、930年5月15日实施《商业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共经历了6次修改。UCP500共包括49条,分别归入七大部分:A.总则与定义(包括5条);B.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包括7条);C.责任与义务(包括7条);D.单据(包括19条);E.杂项规定(包括9条);F.可转让信用证(包括1条);G.款项让渡(包括1条)。UCP的发展历史自2003年5月起,国际商会就授权ICCCommissiononBankingTechniqueandPractice对UCP500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总目

3、标就是能够跟进目前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的新发展,对UCP中的语言以及形式中所使用的措词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应用并更易于解释。UCP的发展历史本次修订对UCP500从结构上做了进一步调整,由原来的49条继续精简为39条。加入了第二条“定义”和第三条“解释”,专门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术语以及银行职责进行了统一的解释,以澄清并避免过去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在有关定义方面的模糊不清。对UCP500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其中变动非常大的包括UCP500原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对原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删减。解读

4、UCP600主要条款【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fromCtoDbeforeSeptembe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

5、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解读UCP600主要条款【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6、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解读UCP600主要条款【案例3】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是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

7、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对包装条款进行了修改:“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蜡纸。”但由于此时出口商已经没有时间重新包装了,即使更改包装其损失也是巨大的,出口商决定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于1月24日仍由原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情况装船,并于第二天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并将信用证修改书退了回去。但是开证申请人却去电提出异议,认为出口商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并要求赔偿由于包装的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其理由如下: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卖方收到修改书的3天内未提出不接受的意见,应认为是默认接受。出口商接到修改书是1月20日,但是在1月24日才装船出运,期间已经超过了3

8、天,应该被认为是默认接受这种修改。而出口商仍然按照原有的情况装船出运,明显是违约的举动,因此,出口商应该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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