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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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大纲要求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二、国家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七、政府采购方式★★★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2、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

3、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财政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举例】南京市政府的本级预算由南京市政府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预算。南京市政

5、府总预算不仅包括上述本级预算,还包括南京市11区县的预算,雨花区等。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1.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6、: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向人大或常委会报告2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人大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

7、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执行权(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提1%至3%灾害)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提案权(4)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权(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1)(2)(3)前三条同上。(4)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解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本级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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