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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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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一号令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首次赋予农垦总局和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讲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黑龙江省安全生
2、产条例》制定的目的与《安全生产法》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把加强监督管理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部内容。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扩展到与社会和谐稳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安全生产方针比《安全生产法》有所创新即提出: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增加内容)的方针。并增加了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两个主体:1是监管主体即:各级政府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并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综合监督管理部门。2是责任主体即: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二讲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及罚则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条例》比《安全生产法》扩展到九项(6条)(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扩展一)(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4、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扩展二)(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扩展三)(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二)(三)(五)(七)(八)(九)款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办法36条)。2、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37条):(一)违章指挥工人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
5、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200人以上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50人以上不足200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00人以上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6、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00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以上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条)。(办法39条1款)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违者我以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7、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条3款)。(办法39条5款)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责令改正;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10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办法39条3款)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比《安全生产法》要求从高危行业扩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13条1款简易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8、开工生产或者经营。(办法40条1款、3款)5、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储运、经销、使用、维护、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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