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综民法学笔记2011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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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二节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 缺一不可,其中一个要素发生变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变更。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主体资格的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此外,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一方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也称为权利人;而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也称为义务人。权利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自然生成的,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主体资格,是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法律关系的

2、客体主要 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四类。权利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客观性(2)满足主体需求(3)能够被主体利用(4)受法律调整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1)法律关系客体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了活动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使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物质化、具体化。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其性质直接取决于当事人这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法律关系内容是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第五章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

3、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或者不作为)而享有生活中利益的权利。(物权、债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非财产权,即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分两类:一类是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另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等)7/7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控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性权利。特点: (1)支配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客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

4、的不作为,而不积极的作为义务。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的。绝对权,是指在不违反发以及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人均尊重其权利。特征:无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可实现权利;主体不特定,对世权。(物权)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请求纪给付,权利的效力也仅对特定人。特征:借助义务人的积极的作为;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一定行为,对人权。(债权)四、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的成立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分。既得权,是指只有在具备了实现权利的一切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可能取得或者实现可能性的权利。(附期

5、限或者附条件的权利;由现存的债权关系所产生的将来的债权;继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取得时效完成之前,占有人的权利。五、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的依附关系为标准分。(基本前提: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六、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生物意义上的人。一、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的地位或者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广义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权利主体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即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狭义),而且还

6、包括权利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以其权利能力为基础,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一)完全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①>=18周岁的成年人②小于18,大于16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限制行为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有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的一种行为能力。7/7①>=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智力障碍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效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7、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58条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47条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非合同行为依据《民法通则》(一)无行为能力不具有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①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效果的精神病人(二)禁治产人因宣告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大陆法系和民国时期民法典)禁治产人是指因精神障碍而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一方面试为了保护禁治产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为财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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