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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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个应注意的涉税事项2011年,通过对我公司所属机构的财务检查,发现三个易错的涉税事项,经查找法规与大家共同学习:一、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金、补充医疗险、补充养老保险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金应做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标准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

2、、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

3、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二、并不是所有的“福利费”都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

4、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

5、困难补助。”所以,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的“福利费”才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未记入固定资产房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交房产税《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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