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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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

2、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

3、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

4、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

5、(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6、(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7、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

8、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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