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计划说明书-金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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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信托•金海1号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新华信托金海1号基金管理团队特别提示本信托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挥信托制度独特优势,经过认真调研与充分准备,向投资者推出新华信托•金海1号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受托人保证“新华信托•金海1号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内容真实、准确、

2、完整。一、信托计划名称新华信托•金海1号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海1号”或“本基金”)。二、信托计划目的和类型受托人通过组建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贯彻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原则,秉持价值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新华信托在主动管理型基金产品的创新能力和行业整合优势,构建规范、透明、稳健和高效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专业规范的资产管理服务。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募集资金以股权、债权、可转股债权、购买资产收益权、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受让受

3、益权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工具投资于经济发达区域、省会城市和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的城市综合体或保障房项目或具有投资前景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资金闲置期间本基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投资、票据资产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以获取低风险的阶段性投资收益。本基金的信托运用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基金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信托计划。三、信托计

4、划要素(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1、委托人与受益人:指签订信托合同,足额交付其认购金额,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指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管理人:指新华信托金海1号基金管理团队。4、保管人: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具体依照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加以执行。保管人对本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基金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信托存续期内,由于保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基金所规定的责任时,受托人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可以变更

5、保管人。5、专业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投资及后续管理需要,委托人授权本基金可以聘请投资顾问和知名的专业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13-(二)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年,次级信托单位的期限为3年,分别自该信托单位生效之日起计算。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回款情况决定提前结束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如决定提前结束,应提前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在信托单位提前结束的情况下,根据信托文件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管费、发行费或推介费、其他费用等)不予退还。(三)信托规模和信托

6、单位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先募集不超过40,000万元,其余部分由受托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募集),次级信托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在上述范围内由受托人分期募集,以受托人认可的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全部信托资金的募集完成后,信托计划优先级规模与次级规模的比例不高于3:1。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委托人认购本基金时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对应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优先级信托单位中,认购金额在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为A

7、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在3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为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为C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四)信托财产的范围及种类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3、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五)信托报酬1、本基金的信托报酬分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管理费:本基金按优先级受益人已缴纳的信托规模的3%/年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天计算,由受托人按年收取。

8、管理费应于每期优先级信托单位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和每期优先级信托单位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该期优先级信托单位一个年度的管理费。3、业绩报酬:受托人就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后的剩余部分提取10%的业绩报酬。(六)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1、信托收益的计算方式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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