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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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的土地制度元代土地,大致可分为屯田、官田、寺观田和民田四大类。屯田和官田都是国有土地,统称“系官田”;寺观田和民田为私有土地。“系官田”的显著增多①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色。屯田屯田,实际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组织农业生产,这是中国古代经常实行的一种生产形式。元代屯田十分发达,其规模之大,组织之密,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朝代。早在元太祖时期,屯田已经出现。元太祖九年(1214),令镇海以征金所俘匠、民屯田于兀里羊欢(今蒙古吉尔格朗东南)之地。元太祖十六年(1221),木华黎麾下大将石抹孛迭儿镇守固安,“令士兵屯田,且耕且战”(《元

2、史·石抹孛迭儿传》)。元太宗至元宪宗时期,屯田逐渐推广,例如,元太宗七年(1235),发平阳路(治今山西临汾)等地居民二千户屯田于凤翔(今属陕西)①;元宪宗三年(1253),立屯田万户府于邓州,组织屯田(《元史·世祖纪一》)。元世祖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大兴屯田,“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元代屯田达于极盛。元世祖以后,元代屯田没有什么发展,而且逐渐遭到破坏,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中书省臣便曾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余所,所用多非其人,以致废弛。”(《元史·武宗纪一》)。  据《元史·兵志》所载,元代

3、屯田人户达二十二万余,屯田总面积达十七万五千顷,分布于中书省和十一个行省的七十二个司路府州②。  元代屯田的方式,主要有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类型有二。一是镇戍边疆和内地的军队屯种自给。元人记载说:“世祖皇帝既定海内,以蒙古军留镇河上,与民杂耕,横亘中原。”③所谓“与民杂耕”,即屯种自给。二是设置专业的屯田军从事屯种。这是元代军屯不同于以往历代军屯的显著特点。屯田军户,主要来源于汉军和新附军,他们专事屯种以供军食,一般情况下不任征戍。元朝统一之前,专业的屯田军便已出现。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诏凤翔府种田

4、户隶平阳军籍,毋令出征,务耕屯以给军饷”(《元史·世祖纪一》)。①参阅韩国磐:《试论金元时代官田的增多》,《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①姚燧:《程介福神道碑》,《牧庵集》卷二四。  ②参见王廷:《元代屯田考》,《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4辑。  ③虞集:《曹南王世勋碑》,《道园学古录》卷二四。  元朝统一后,大量抽调汉军和新附军为屯田军,屯田军遂遍布各地。  民屯,即组织民户进行屯种,其组织形式带有浓厚军事性质。从事民屯的人户另立户籍,称“屯田户”。内地屯田户,或来源于强制签充,或来源于招募。边疆屯田户,则主要通过迁徙内地无田农

5、民而来。屯田户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牛种、农具等,或由政府供给,或自备。民屯的分布范围也很广泛,规模亦大。  屯田土地的来源,大致有四。其一是利用荒闲土地,如两淮地区的屯田。这是最主要的一个来源。其二是利用前代的屯田,如洪泽、芍陂的屯田。其三是以一般官田拨充,如至元十三年(1276)以“系官田亩”拨充广元路(治今四川广元)民屯(《元史·兵志三》);至元十九年(1282)以阿合马的没官田充屯田(《元史·世祖纪九》)。其四是屯户自备土地,如鹤庆路(治今云南鹤庆)军民屯田的土地,便都是屯种军、民的“己业”①。  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属枢密院和中

6、书省两大系统。军屯总隶枢密院,分隶各卫、万户府和宣慰司,各卫和万户府之下设立专门的屯田千户所和百户所以管屯种。民屯总隶中书省,分隶司农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体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州、县,或由专门设立的屯田总管府、屯田署等。  元代大规模实行屯田,促进了荒地的垦辟,扩大了可耕地面积,对边疆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尤为有利。然而,由于屯田生产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加上吏治腐败、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屯田的经济效果却十分有限,甚至入不敷出。这样,元代中期以后,屯田制就逐渐衰落。官田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国有土地。元代官田的数量颇为庞大,超过

7、了前代。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有官田六万三千余顷①。北宋末年,杨戬等括民田为官田,计数三万四千余顷②。南宋除继承北宋在南方地区的旧有官田外,又使官田数量有所增加。南宋末年,贾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地区强买民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宋史·理宗纪五》)。金代也有大量官田。金世宗一朝,在河北、山东等地拘括民田,总数达三十余万顷(宇文懋绍《大金国志》卷十二)。金宣宗时,河南地区“民地官田,计数相半”,官田数量为二十四万顷(《金史·食货志二》)。金、宋亡后,上述官田转为元廷所有,成为元代官田的主要来源。此外,宋、金两朝的贵族、官僚和

8、军阀占有的土地,也多变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数量自然不小。元代中后期,封建政府又通过经理、籍没、接受呈献,行“助役田”和购买民田等多种途径来搜括土地,使官田日益扩大。①《元史》卷一○○《兵志》三。关于元代屯田土地的来源,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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