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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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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总则)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99年10月1日起执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不能有意志强加)(二)自愿原
2、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五)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概述四、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和方法(二)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二、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一)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
3、体,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规。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与要约邀请相区别,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注意:①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③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下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形式明是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4、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方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通常对沉默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注意:①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按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不以承诺生效时成立以合同书订立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才成立,要在要约或承诺中明确规定;不同时,以最后签时成立)(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未采用书面形式未签字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当事人
5、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③承诺可以撤回,应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前或同时)④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通常可到达,但其它原因未到达要约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期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成立。受要约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以外,应视为新要约。⑤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或叫反要约。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长发函,函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发货100吨,货到付款,
6、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之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的要货信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信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却拒收。理由是:本公司只需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乙水泥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三)缔约过失责任(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
7、,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行政)。《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一、合同的生效(成立与生效,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到协议;生效: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
8、相应法律效力)生效时间:依法成立时生效(一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例《生死抉择》)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可变更合同及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1、概念: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从订立合同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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